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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樓上漏水,樓下遭殃!”責任誰來擔?——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作者:admin發布時間:2022-07-20

1、裁判要旨

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2、簡要案情
2019年1月中旬,因被告陸某某房屋的水管破裂滲水到樓下鄰居秦某某的房內,造成秦某某的房屋樓面、衣柜、地板、燈、門等不同程度的損壞。
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陸某某遂訴至法院。審理期間,經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機構對案涉財產損壞原因及財產損失費用進行司法鑒定評估,鑒定結果為:“原告房屋財產受損原因主要為被告房屋滲水,次要原因為原告房屋本身水泥面回潮及衛生間滲水”。
3、裁判理由
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秦某某與被告陸某某系樓上樓下的鄰居關系,秦某某案涉房屋受損,經有關鑒定機構司法檢測鑒定,被告陸某某的房屋滲水是造成原告秦某某案涉房屋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原告秦某某房屋本身水泥面回潮及衛生間滲水系案涉房屋財產損失的次要原因。故法院判決被告陸某某對案涉房屋財產損失承擔70%的責任,原告秦某某自身承擔30%的責任。
4、典型意義
古有“六尺巷”,今有“鄰里節”。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關系融洽,有利于全民族道德思想素質的提高和良好道德風尚的培養。
當鄰里關系出現矛盾時,雙方應正確處理,彼此應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寬容、多一分體諒,以和為貴,和睦相處。就本案而言,陸某某房屋滲水并非故意而為之,秦某某應多一份包容和體諒,當秦某某因此遭受損失與其協商賠償時,陸某某若能多一份理解和擔當,主動承擔其應盡的賠償責任,雙方也不至于走上“對薄公堂”這條路。
5、相關法條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轉自:石家莊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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